青島辦理旅行社需要的資料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 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 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 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第七條 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二) 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設立條件
1、固定的經營場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2、必要的營業設施:(1)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2)傳真機、復印機;(3)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4、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不少于3名(且不低于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持有有效導游證的導游人員。
5、符合企業登記的相關規定。
6、區(市)旅游局現場檢查審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