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新規征求意見稿申報要求
第八條人員和業績條件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人員和業績條件:
(一)甲級資質
1.人員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50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25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20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
2.業績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的單位,申請之日前5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項目總數不少于5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60萬元;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申請之日前5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不少于5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1000萬元;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申請之日前5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不少于5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30萬元。
(二)乙級資質
人員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0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