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分割咨詢-黃埔區咨詢-擅長*案件律師
廣州婚前房產婚后約定共有,未過戶*能反悔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贈與在未過戶之前都可以撤銷。如下面這個案件,婚前買房分割咨詢,法z院就認定贈與方可以撤銷房產份額的贈與。
判z決書節選:
該房產為李女個人婚前財產,婚后約定為共同所有,應視為李女對其個人財產于婚后的贈與承諾。但上述房產份額并未登記過戶給劉男。現李女主張上述房產為李女個人所有并且不同意劉男的分割主張,應視為行使權利轉移前贈與的任意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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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中如何證明夫妻分居滿兩年?
律師解答: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明確規定: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那么,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夫妻分居滿兩年”呢?
1、雙方簽訂的書面夫妻分居協議;
2、一方簽訂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協議(ems郵政快遞寄送,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協議”,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微信、短信、郵件等)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書面材料;
5、一方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較一般的證人證言,證明力更強)
實務中,經常會有以下情況 ,當事人認為已經是分居了,黃埔區咨詢,但裁判中法z院并不認認定為分居:
1、分床不分房,法z院難認定是分居
多數夫妻感情不和后,由于經濟狀況及子女等因素,只是分室/床而居,不過夫妻生活。如一方以此來確認分居并提起訴z訟*,而另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的,法z院一般不予采信,無法認定分居。
2、夫妻異地居住,難認定分居
因就業、學習等原因,夫妻分居兩地生活,并不一定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分居”。《婚姻法》規定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分居。在這種分居事實基礎上,如能進一步提供雙方感情不和的證據,判z決*的可能性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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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父母給子女買的保險,*時另一方能分割嗎?
張靜律師解答:一般不能。在*案件中,如果夫妻雙方對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z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歸屬產生爭議時,應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探求當事人指z定特定受益人的真意。一般而言,如果被保險人將其指z定的特定人作為其死z亡保險金受益人,該受益人大多與其有血緣、親緣等某種特殊情感聯系。相應地,該受益人因此獲得的死z亡保險金是基于其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某種人身關系。從探求當事人真意出發,宜解釋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只想讓與其有某種特定人身關系的受益人本人得到該筆保險金。因此,這里可參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以及《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z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之規定,宜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z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認定為其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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