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部119號令)規定的、支隊備案抽查管轄權限之外的新建、改建(用途變更、建筑保溫及室內裝修)、擴建等建設工程。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需要組織*論證的項目除外),需提供的資料如下: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申報表(新表);
2、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
3、裝修設計單位營業執照及資質書;
4、消防設計文件:
①消防設計專篇:含封面、扉頁(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總負責人、項目總負責人和各專業負責人的姓名,并經上述人員簽名或授權蓋章)、設計文件目錄、設計說明書;
②建筑平面圖:原工程總平面圖、每層平面布置圖和消防設施變更設計圖,應能反映*、防煙分區、消防設施及安全疏散設施的設置情況;
③裝修圖紙:包括該工程頂棚、墻面、地面、隔斷、固定家具、裝飾織物的裝修設計圖紙,應能反映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可采用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和節點詳圖表示;
④設計圖紙應為藍圖,圖紙應蓋有設計院出圖**章及注冊工程師執業印章或簽字;
5、合法建筑按以下情況分類處理:(租賃房屋進行裝修的,還應提供)
①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設工程,應出具房屋使用性質合法明文件(包括房屋產權登記證或區級以上(含本級)人民**出具的相關明),以便核對建筑規模及性質(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
②1998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設工程,應出具房屋使用性質合法明文件(包括房屋產權登記證)、主體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含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意見),以便核對建筑規模及性質(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
③2009年5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建設工程,應出具主體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含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意見),和房屋使用性質合法明文件(包括房屋產權登記證或不動產權證)或主體建筑的《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便核對建筑規模及性質(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
④對于建筑主體尚未通過消防驗收的新建的室內裝修,應出具主體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書或施工圖聯合審查合格書(含消防),且建設單位應提供書面承諾(承諾該新建建筑已經消防技術審查合格且目前尚未申報主體消防驗收),由建設主管部門委托原圖審機構進行室內裝修設計的消防設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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