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口呼吸機
上海出口呼吸機
出口呼吸機 3月31日,商務部會同、藥監局發布《關于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2020年*5號)》。
在《公告》發布前,企業申報出口、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病毒檢測試劑、紅外體溫計時,可不提供隨附單證,海關無監管證件口岸驗核要求,審核時如有需要再提交發票、裝箱清單等單證。
《公告》發布以后,企業申報出口上述5種醫療物資時,在通關環節與之前相比需要提供《公告》中所列的出口醫療物資書面或電子聲明、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
海關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驗放。海關將繼續加強監管優化服務,支持有資質企業擴大出口,支持**社會共同防控疫情,也提醒企業嚴格產品質量管控,堅持誠信經營、合規經營,在出口時提前準備好相關單證。
在出口申報前,提前準備好相關單證,確保醫療器械注冊證書或備案證書在有效期內,出口產品的型號與注冊或備案的型號一致;
申報時,要按照規范申報的要求,如實填寫醫用/非醫用、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等申報要素,以便順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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