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入股公司后起訴退款找律師 投資后又轉為借款咨詢
廣州投資公司后又簽訂協議轉為借款,能起訴還款嗎?
張靜律師解答:若已經簽訂了書面的協議,約定投資款轉為借款,就可以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公司還款。《最z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判決書節選: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羅某主張涉案款項已由投資款轉為借款,法院予以采信,理由是:《收據》及《關于返還投資款的處理辦法》中明確載明涉案款項由投資款轉為無息借款,伊某公司同意到期全額返還,伊某公司也已實際向羅某及涉案債權人轉讓人返還部分款項,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已形成證據鏈。伊某公司、玉某等人抗辯《收據》、《關于返還投資款的處理辦法》的簽訂以及返還涉案款項的行為均屬于玉某的個人行為,與伊某公司無關,但玉某為伊某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關于返還投資款的處理辦法》上有伊某公司印章,伊某公司、玉某、莫某等人對印章的真實性并無異議,且涉案款項亦通過伊某公司賬戶進行還款,故羅某及涉案債權轉讓人有理由相信上述行為均屬于伊某公司的行為,伊某公司、玉某、莫某等人的上述抗辯意見缺乏充足的事實依據;伊某公司、玉某、莫某等人所提交的證據材料雖然顯示羅某及涉案債權人曾就增資入股一事與伊某公司及玉某進行協商,但《股權投資協議書》并未經雙方簽名確認,即雙方并未就投資入股一事達成最終協議,且伊某公司也沒有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羅某及涉案債權人對已實際完成入股伊某公司一事亦不予確認。最終判決伊某公司向羅某返還借款15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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